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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
整体性治理理论有望成为继传统官僚制、新公共管理后的第三代公共行政理论典型范式。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及OECD国家整体性治理的实践,从五个维度对构建整体性制度化实施体系进行了探索,认为内部构建大部制,外部倡导理性的公私合作,纵向构建部省合作新型关系,横向上建设电子化无缝隙政府,动态上从价值与伦理文化角度构建主动性公务员体系是整体性治理制度化的重要途径。
财政上"省直管县"和县委主要领导由省里任命以后,行政上的"省直管县"已势在必行。在这一轮"省直管县"改革中,地级市的利益流出在所难免,面临的问题日趋增多,既有原来地改市留下的诸多问题需要处理,也有在由财政到行政"省直管县"的过程中集聚的大量矛盾需要解决。为此,地级市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变不利为主动,努力实现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在实现战略调整,协调区域发展,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和城市品牌方面下功夫,以期在"省直管县"的格局中取得新优势,谋求新发展。
依我国的惯例,政府提交的报告或议案一般总能预期在人大常委会顺利通过,但近年来已有多起地方人大常委会否决地方政府报告或议案的事例发生。通过行使否决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抑制政府滥用权力或不作为的情况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问责作用,但相关否决事例亦透视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否决权过程中存在运行机制的立法缺位现象。
职能变化是编制调整的基本依据,编制调整必须与职能变化相匹配是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为检验二者在实际编制管理中的匹配性,我们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作为样本,对其乡镇街道的职能变化以及行政、事业编制的变动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乡镇街道的职能和工作量普遍增加,但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整体紧缩,职能变化与编制调整之间已形成明显矛盾。同时还发现,在严格控制编制的情况下,乡镇街道聘用的协管员和临时工却明显增加,协管员和临时工的大量聘用已经成为消解乡镇街道职能变化和编制调整之间矛盾的主要途径。
德国应急管理培训体系组织严密、运转协调、独具特色,它对于德国应急管理能力的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突发事件频发,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应急管理能力极其迫切。因此,借鉴德国应急管理培训的经验与做法,对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培训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权的运行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发展水平。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警察权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现实困境,因此,合理构建警察权,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前,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现状亟待创设对行政违法进行检察监督的新方式。检察督促是近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司法实践中探索的一种非诉讼性法律监督方式。检察督促拓宽了法律监督领域,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文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对检察督促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了初步探讨。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维护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机制,而反垄断法因其在保护、促进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着基础和统领作用,被誉为"经济宪法"。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一部精良先进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得通过法的实施,方能实现法的效果。在法律实施机构之间划分执法权,是法律实施体制中其他制度运行的前提,对于法律的有效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执法权划分角度探讨反垄断法实施体制中执法主体的设置,以及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在反垄断监管领域内的关系,通过比较国外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并对我国实施不久的《反垄断法》进行评述,综合分析中国现有反垄断执法主体执法权分配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现有反垄断执法主体体制的建议。
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其不存在私人物品市场中的供求市场并通过供求平衡形成的价格,即没有一个有效的价格体系来控制公共物品的消费。政府是公共物品市场上的价格确定者。但我国采取的"成本加成"定价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本文认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标准;树立合理的价格规制理念;完善公共物品价格的事前、事后监督体系是完善公共物品定价法是必然要求。
搞好乡镇旅游业是改善农村面貌,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本文认为,多种渠道筹资,重视农民参与;整合旅游资源,推出旅游精品;活化红色旅游产品;健全环保机制;加强对旅游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等是搞好乡镇旅游,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良好对策。
为使农民能分享到城市化进程中农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并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计保障与发展问题,实践创新推出征地留用地政策,但立法尚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难免操作遭遇法律规制之用地指标限制、办证费用高及违规用地等某些尴尬,使得良好政策未必惠及被征地农民。需要设法研究解决土地利用管理规制中的某些时弊、留用地政策实施中的法律障碍,以确保良好的政策实效,促进城乡统筹与科学发展。
无论是经验主义,还是规范主义,政策合法性理论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均面临着重大困境,其解决的基本方向是发展协商民主。笔者在研究中发现,通过公共协商,正视和整合多元社会中的多元利益,可以使公共政策获得更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公司司法清算的公共政策目标的确立必须考虑政策的价值取向。司法清算应当采"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取向,这是由公司清算的目的、司法权力介入的主要目的和我国传统的价值观所决定的。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矛盾容易积聚和爆发;经济不发达,社会财富有限;长期以来又缺乏真正的清算制度,公司司法清算的公共政策目标一旦确立,法院的地位与作用将更加重要。基于此,该公共政策的目标应当按顺序确定为防止社会出现动荡、维持社会公平的底线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财富的利用三个方面。
作为自治组织——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争论很多。村委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它是国家政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正常的职责活动中履行着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相对独立的行政职权。在公共服务背景下,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实现其"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行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所以,村委会在履行某些行政职能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供需不均衡、财力投入不足、供给模式单一、效率低下是困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主要原因。依法治国方略确立了法律在国民生产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规范和根本性的指导作用。透过法律视角,分析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产生非均衡和低效这一现象的原因,可以为推进我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一条可行的路径。为此,我们必须从确立城乡一体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实体与程序的法律三方面着手。
防范群体性事件是当下社会面临的紧迫任务。道路交通事故群体性事件是以集体行为的形式来表现的一种社会冲突,属于经济型的直接利益冲突,具有可防性。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到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存在诸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因此,构建弱势群体利益诉求表达等相关机制消解这些隐患是当务之急。
法律意识是法治模式构建、运行与变迁的先导和基础,直接决定和反映着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和法治水平。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培养始终伴随和影响着农村法治化建设乃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因此,研究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化进程问题,必然要将农民的法律意识置于其中,关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的变化及其特点,将法治建设与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创新结合起来。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就维权问题经常产生矛盾,由于业主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和搭便车行为导致了内部监督的缺失,而正向激励不足的业主委员会本身就存在着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再加上政府在有效监督制度供给上的严重不足使得业主的实际监督行为面临着过高的交易费用,加剧了业主委员会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风险。因此,必须提高政府的制度供给能力,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推进业主委员会服务的市场化和职业化,从而降低监督制度的运行成本,增加有效监督行为的供给。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科学技术的直接创造者和载体是各级各类科技人才,因此,对科技人才的开发与利用十分重要。本文在分析目前吉林省科技人才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结合吉林省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实际以及对人才的需求情况,提出了吉林省科技人才开发的基本构想。
通过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及其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内涵分析,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民事预约合同,其违约责任不同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对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关系的误读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通过相应的比较分析,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所涉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常态运行基础之上的,而重大危机所引发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对失业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发达国家在应对重大危机引发的失业危机上具有相对完备的失业保险应急机制,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危机应急方面仍存在许多缺陷。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失业保险基金应急使用、支持企业减少和预防失业、应急就业培训、失业保险基金应急调剂以及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等方面构建重大危机下我国失业保险应急机制。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执政党与政府对人类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影响力大大加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社会矛盾凸显,党及其领导的执政机关能否满足人民的期望,增强责任感,提升执政能力,不仅是执政合法性的内在要求,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深刻剖析我国执政责任缺失的根源,寻求执政责任的实现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校税收筹划不是偷税,而是一种合法的税务谋划或安排。高校税收筹划是高校提高教师待遇,增强高校教师纳税意识的客观需要。为实现高校效益的最大化,高校税收筹划应遵循合法原则、组织原则和审慎原则。
环境纠纷有多种解决手段,行政协调、民事协商和法律诉讼。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环境诉讼即绿色诉讼则是保护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环境诉讼制度是为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环境的公共利益和人类环境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并形成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然而,环境诉讼在我国却很难走上正轨,因为起诉难,审理难,判决难,搜集证据难,执行难,胜诉难等许多问题的存在,出现了无人起诉、无人去追究责任的问题,致使环境污染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说环境诉讼在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还是一片盲区。本文对我国环境诉讼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如何发展我国环境诉讼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求有效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
领导者权力性影响力是领导者有效管理组织的必要条件,因此,如何提升领导者的权力性影响力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近年来,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和环境不确定性的增加,社会资本在领导者有效管理组织中日益凸显其独特魅力。本文通过对领导者社会资本影响力的获取与权力性影响力之间关系的分析,认为领导者对社会资本的占有是提升其权力性影响力的重要途径,提出了领导者获得社会资本并借此提升其权力性影响力的建议,希望对领导者有效管理组织有所裨益。
海洋区域管理是海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海洋事业的不断发展,如何加强海洋区域管理的立法协调机制问题已提到海洋法制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海洋区域管理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试图构建一套有效的海洋区域管理的立法协调机制。
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责任追究主体,以行政主体、受保护企业、直接责任人为责任承担主体,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综合运用为责任形式的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是行政垄断规制的重要保障。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形成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竞合,应择处罚较重的前者适用;抽象行政行为面临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违宪责任竞合,在我国应合并适用。
行政混合过错具有实践的现实需求性与理论的研究滞后性,其诞生乃是民事混合过错模式在行政行为实践中融合之结果。要认定行政混合过错应当具备主体、事实、过错和对象四大要件。行政混合过错的理论模式化及理论适用是其实现现实功效的前提。我国当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对行政混合过错的高成效、低成本规制。
公司的环境责任在不同的语境下意义不同,一般包括公司的环境道德责任、公司的环境义务责任和公司的环境后果责任几个方面,不同的责任形式对公司的要求是不同的。我国目前在公司的环境责任的实现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该从加强公司环境义务体系建设、加强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促进环境道德责任建设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对于法定继承而言,遗嘱处分在财产继承中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这种优位效力,不仅体现在继承立法上,而且也反映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遗嘱处分的优位效力取决于私法自治及其支配下的遗嘱自由原则。
DSU补偿措施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一项临时的救济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也因其本身的缺陷而日益成为一种"点缀",它的这些缺陷使得DSU快速解决争端的作用因大打折扣而难以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本文试图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践的方法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补偿措施进行研究。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繁荣,使得涉外纠纷大量增多。国际司法协助在这类案件的解决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域外送达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制度之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送达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域外送达程序的复杂繁琐也是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浪费了不少司法资源。鉴于此,笔者主要考察分析域外送达的国际立法发展,希望对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为尽快走出金融危机,各国政府采取了广泛的经济救助计划,其中包括政府主导的企业合并和产业援助计划。这些措施可能与反垄断法发生冲突,长期来看不排除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通过了解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当局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的做法,认识到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一方面需要对危机作出呼应,一方面应通过适度执法保证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适用目前仍然充满争议。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入手,充分论证了独立董事制度是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根本问题应选择的改革路径。参照国外的经验和模式,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定义、功能以及任免机制等均作了阐述和分析,并对现有独立董事制度的改进提出了改进建议,以期对符合中国国情的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