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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同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及其规律有着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巩固和发展具有客观性和规律性。从政党制度角度认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执政的必然性,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政党制度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执政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网络政治现象并改变着传统的政治生态。网络政治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因此,如何顺应网络政治发展的要求,积极应对挑战,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
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农民问题进行的90年代艰辛曲折的探索。在民主革命时期,党认识到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因而和农民结成巩固的工农联盟,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在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党对农民问题的探索出现了失误,党既想迅速改变农村经济落后的面貌,又想摆脱资本主义式的发展道路,因此,采取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政策及措施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并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改造对象,其结果是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后,农民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党的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政策和措施充分调动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破解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难题。
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在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难题构成其体制性障碍。因此,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管理层次多、幅度大,且又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关键时期的大国来说,将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放在一个战略高度研究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是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要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参与作为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一种新方式,越来越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因此,探索在网络参与环境下如何趋利避害,使公共决策更加科学、合理、民主并符合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政府决策为研究对象,以网络参与为研究视角,通过案例实证分析,探讨了网络参与和政府决策之间从冲突走向协商的可能性和途径,以期引起学术界对此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思考。
网络时代的到来向实体政府施加了不容回避的影响力,"网络化生存"的政府只有顺应时代转型的内在要求,实施政府再造,方能在网络时代维系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在网络时代面临再造重任的政府,必须对其所处的全新环境做出理性认知与判断。本文对网络化行政生态的描述集中于四个方面:网络政治的勃兴、网络经济的崛起、网络社会的成型、网络文化的繁盛。
近年来,吉林省经济增长的速度较快但发展的质量不高,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滞后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最大症结在于体制机制不合理。因此,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吉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深化改革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动力和根本途径。"十二五"时期吉林省必须对阻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的步伐,努力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制度安排。
"民主服务民生"是在现有社会管理体制内,政府通过鼓励多元主体进行民主参与、民主协商、互动合作等方式,是把发展民主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以民主途径解决民生问题的工作机制。杭州市的实践模式表明:作为社会管理创新模式,"民主服务民生"机制不但为城市社区自治提供了新思维,而且为缓解城市化进程中的复杂问题、协调社会各阶层关系、缓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新路径,并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中国特色的民主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针对"民主服务民生"机制的内在需求,本文提出了完善这一机制的对策。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动态、最广泛的一种权力,与社会和公民切身利益具有最直接的联系。而任何有效的权力都有强制力的因素,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会出现强制力的滥用,行政权力更是如此。行政权力具有正负双重效应,它既能够造福于社会,也隐含着腐败的可能性。历史经验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一切权力都需要制约和监督,法治发展的过程就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的过程。因此,可以通过扩大司法权对行政权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行政审批事项的削减等途径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依法行政理念的形成与历史演变蕴涵着法治的价值诉求和主旨的转变,核心是实现由"控制行政权"到"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依法行政理念的演变不是价值变迁,而是价值关注点和思维方法的转变。我国要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处理好"控权"与"行权"或"有限"与"有效"相结合的问题。
以法治理性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审视和优化警察执法环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由秩序原则和民主法治精神构建警察执法和谐的关键所在。以自由秩序原则和民主法治精神构建警察执法和谐是法治理性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警察执法和谐的真谛;体现法治理性的宽容精神是警察执法和谐的需要。警察执法和谐呼唤体现法治理性的积极守法精神。培养积极守法精神对于促进公民理性守法,警察理性执法,实现警察执法效益的最大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的大力发展,社会各主体的法律意识也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其中行政机关法律意识的变迁可以概括为三个主要方面:在行政理念方面的变迁表现为从"行政法制"转变为"行政法治";在官民地位方面的变迁表现为从"民告官"到"官告民";在执法方式方面的变迁表现为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变为实体与程序并重。
面对当今社会贫富分化严重的现实,适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本文认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在个人所得税、启动财权事权重新配置的财税体制、打破行业垄断、解决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分配不均问题方面有所突破。
本文以吉林省正在实施的"三化"统筹战略为视角,提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面临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土地问题怎样解决三个方面。笔者认为,应通过加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统筹城乡产业布局,开展农民职业技能教育,构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制度体系和规范土地流转等措施,推动吉林省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
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其对于如何提供目前主要有两种争论即:地方政府一体化合并与地方政府竞争模型。罗纳德·J·奥克森在其地方公共经济理论和方法中以合作的理念思考了政府治理问题,这就对上述观点提出了挑战。地方公共服务的供应与生产需要关注是如何通过地方公共经济结构来改进组织绩效,这就为致力于提高执政能力的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管理思维方式。
随着我国的法学教育不断繁荣,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式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我国的法学教育有人认为属于通识教育,有人认为应定位于职业教育。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既有通识教育的一面,又有职业教育的成分,二者均不可偏废,在此基础之上寻求适合的培养方法。
服务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复合交叉型学科,尚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服务领导研究中心历时18个月完成了一项研究报告,识别和阐明了今后服务科学研究十大全球性、跨学科的优先研究方向和重点研究课题。本文对该研究报告进行编撰、凝练和分析,希望对我国的服务科学研究提供启示和借鉴,从而激发国内服务科学研究者关注那些能为学术界、企业和政府带来最大价值和潜在回报的研究领域和课题。
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是吉林省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基础上迎来的又一新机遇和新挑战,而人才是生产发展的第一资源。本文在分析了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战略规划目的的基础上,阐述了目前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人才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以便更好地运用人才资源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建设和发展。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以罪刑法定司法化为研究视角,突破了以往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方向。司法者如何操作法律是罪刑法定原则实现的关键,这不仅需要完备的司法体制与先进的司法技术,更需要司法理念的创新。在罪刑法定司法化的过程中,刑事政策作为司法体制的特殊组成部分需要予以合理使用,法官的能动性是提高司法技术的重要环节。另外,司法理念作为思想保障,更需要确定形式理性的标准。从这三个角度探讨罪刑法定司法化实现的路径,不仅突破以往的研究方法,更是深入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方式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前享有人格权,但自然人死后其人格利益是否需要保护和如何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学界观点不一。目前,我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
社会交往中产生的冲突,需要用不同的方式加以解决。法治社会中,法律越来越得到重视。公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通常依据公权力的直接作用,私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通常依据公权力的间接作用。依据这一特点,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对解决我国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立法对加处罚款的制度规定尚显稀疏,这已然成加处罚款遭受现实冷遇的重要原因。为了确保加处罚款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立法在肯定加处罚款的数额应当受限的基础上,还应当对加处罚款在非诉执行中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起算时间如何计算以及执行程序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目前,由于我国行政活动的多样性、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行政权力行使者超越权力、滥用权力等违法行政行为时有发生。因此,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审判权的有效运行需要良好的舆论环境,传媒报道应当受到合理限制,否则将可能造成传媒报道左右司法审判的局面,给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造成消极影响。法官应加强职业敏感和甄别能力,注重对复杂敏感案件的调解,同时应当对传媒报道加以规范,限制传媒对案件报道的范围、阶段和方式,并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促成司法审判和传媒报道的良性互动。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机制中存在数额失控、市场竞争不能有效约束、董事会不能合理决定、高管薪酬和公司业绩不挂钩等突出问题,由此引发了民众不满、学者批评和政府行动。因此,市场机制、公司自治和行政干预方面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不足。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问题兼具公共性与私有性,应合理划分公权干预与公司自治空间,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高管薪酬长期激励机制,完善相关披露制度,相机选择法律控制模式。
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人权、实现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也有利于与国际少年司法制度接轨,因此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有着现实的必要性。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社区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社区居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以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条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既需要制定专门性法律也需要完善相应的司法制度。
《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告一段落,但它与旧法之间的平行有效模式则面临着规则冲突导致的适用难题。在目前的宪政和立法框架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理难以适用于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也不能用于确定新法与《民法通则》等全国人大制定的旧法之间的优先次序。走出这一迷宫的关键在于对《法律适用法》第2条作出合理的解读,确立《法律适用法》适用上的双轨制。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即缺乏强制性,又没有一整套具体可行的制度安排。今后应从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明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订与国际接轨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等几方面加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难以完全应对实践需要。因此,需要对第60条进行法律解释,并需丰富医疗损害责任抗辩事由体系,增加规定无因管理、医疗特权、意外事件、自甘冒险、损益相抵和并发症等抗辩事由。此外,结合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体制和医学科学特点以及比较法的经验,应适当限制医疗损害责任赔偿。
保险产品的多样化与经营机制并未有机相辅,新《保险法》仍未修订的原则性条款使司法主体在保险诉讼案件中难以掌握具体法律标准,司法裁判的结果不能有效均衡保险争讼双方的权义配置,须在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法律范畴内考察保险关系,以保险立法理论和价值理念为进路确立保险纠纷解决的归责标准。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体法规定相对完善,而在诉讼法领域却一直缺少与实体规定相对应的救济程序,导致公司违反社会责任,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危害时没有合适的诉讼程序对其进行追究,因此,构建公益诉讼程序应是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重要步骤。依据我国具体国情,应从立法和实务操作上分别着手,改革我国的诉讼结构,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以期增加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诉性,把公司社会责任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