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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
公民参与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公民参与对于县级政府而言尤为重要,它有利于促进县级服务型政府建设,形成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本文以浙江温岭为例,阐述了民主恳谈会中公民与政府的互动情况,总结了公民参与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公民参与存在的制度化规范不足、代表性失衡、组织化程度不高和参与连续性不够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公民参与的制度设计,合理选择公民代表,培育公民社会组织和强化公民后续监督等对策,以期为各地开展县级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当前,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如何预防与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对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界定,并以对信息社会到来的分析作为铺垫,阐述了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应该坚持的原则,继而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引起人们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公开问题的重视。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已作为政府管理的重要内容提到了政府工作日程当中。本文阐述了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分析了目前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建设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及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系等对策和建议。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构建效能型政府已成为当务之急。在以科层制为核心构建起来的传统公共管理模式之下,政府部门的行政运行成本之高、公共管理效能之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现象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体现得尤为明显和突出。为此,需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效能建设的能力及水平,切实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着管理体制改革、运行机制创新、效能监督体系、自身能力建设等核心方面,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全面、可持续地提高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能力水平、行政效率水平以及行政业绩水平,从而推进地方效能型政府建设的进程。
近年来,执政方式创新为转型升级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中的独特地位,执政方式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它是建构创新型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和地方在执政方式的三个重要层面即组织体制、介入方式和运作层面进行了一些创新性探索。不仅能够为转型升级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也有助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并焕发生机和活力。
基于风险社会理论对现代性的反思和自省视角,加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是对全球性社会风险以及转型期中国内生性社会风险的积极应对。据此,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层意蕴应包括:化解因社会极化结构所产生的社会焦虑,以消除风险社会的社会心理基础;化解现代工具理性带来的信任危机,以消除风险社会的社会伦理基础;化解社会利益分化带来的社会认同弱化,以消除风险社会的现实基础。并提出以下建议: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应以民本导向为核心理念,以平等合作为基本特征,以体制创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社会管理创新是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派驻基层检察室是实现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一种社会管理创新实现方式。本文从界定派驻基层检察室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检察室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现实障碍,探讨了检察室立足于检察机关、坚持重心下移的职能定位及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本文分析了普法的逻辑起点与现实意义,并重点对普法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认为普法可以帮助公民知道权利的界限与义务范围,有利于促进合作,实现成本收益内在化,有利于用法律手段规避经济风险,提高违法犯罪成本、降低交易费用,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环节。
劳资关系法治化,体现为劳资关系实现法治状态的过程,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劳资关系总体上处于低水平稳定状态,基于多方原因,劳资关系法治化程度依旧较低。因此,推进我国劳资关系法治化进程,树立正确理念是前提,加强主体自觉是基础,完善调整机制是关键,加强法制建设是保障。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逐步加快,社会组织如何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立足于法制层面,结合深圳市的实践,探讨了政府转移职能和社会组织培育的关系,分析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依据,从国家(深圳市政府)层面讨论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方面的法治化实践,剖析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中传统农业正面临着新的挑战。长春市和吉林市作为吉林省两个最大城市的联手发展将为吉林省打造出全新的都市圈。其一体化进程将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凸显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应运而生的吉林省都市农业迅速的发展将体现出明显的吉林特色。
公司作为市场化进程中的主要载体和推动力量,其组织形式和内部结构呈现多样化趋势。目前我国少数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时,小微型企业也在积极探索自己的市场定位,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小微型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资金风险、生产管理风险、社会责任风险、法律风险、破产风险等,相关部门应制定一套完善的扶持、监控政策,使其逐步走上规范系统化、结构科学化、产业集团化的发展道路。
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服务业开放度太低及市场环境较差;服务业发展的经济基础不成熟及城镇化发展滞后;对发展服务业缺乏正确认识;服务业人才缺乏。为此,加快发展服务业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提高服务业开放度并完善其发展政策;提高居民收入并加快城镇化进程;实施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服务业。
从过程的角度看,征地诱发型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酝酿与动员、爆发与高潮、回落与恢复三个阶段;从在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看,所有成员可以分为组织领导者、核心骨干成员和外围普通参与者。本文以过程为纵轴,以角色为横轴,分析了在征地诱发型群体性事件中不同的角色在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及其相互作用。在此基础上,从加强社会心理调适的角度探讨了治理征地诱发型群体性事件应采取的对策。
深入研究我国网络民意表达理论与实践发展的进程会发现,在我国网络民意表达上存在着表达主体多元化、表达内容"原生态"、表达平台"零负担"、表达结果具有"冲击效应"等特点。未来我国网络民意表达有以下几大趋势:网络民意表达的主体范围继续扩大,网络民意表达行为日趋理性,与社会管理互动作用更为明显,与传统媒体的融合更为紧密。由此会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
司法考试是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纽带。然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培养模式正在逐渐偏离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弱化司法考试带来的应试性负面效应,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有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本文认为,构建多层次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通过"模拟法院"整合校内的法学实践基地,增加学生的参与度,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是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
化肥是重要的农用物资,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广为使用,但其对土壤、水体等环境要素的污染和破坏作用不容忽视,对人体健康和粮食安全也存在着严重危害。我国目前防治农业化肥污染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缺陷:专门立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等。为有效遏制化肥污染的继续恶化,我国应当完善防治农业化肥污染的法律体系,健全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化肥使用的环境动态监测制度,实施农家肥使用的激励和引导机制,强化化肥污染的法律责任。
本文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相关概念以及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应遵循的原则和流程进行了阐述,并对我国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提出了事故灾难的预案编制应加入风险管理、脆弱性分析和能力评估分析的内容以及事故灾难的应急教育、宣传、培训和演练等方面的对策。
建立土地卫星遥感图片执法检查机制的意义在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资源管理秩序。本文通过对创新土地卫星遥感图片执法检查机制的价值、现状等的分析,提出了创新土地卫星执法检查机制的相关措施,目的在于为我国建立良好的土地卫星遥感图片执法检查机制提供参考。并希望以此引导更多的相关行业人员将土地卫星遥感图片执法检查机制与其他整改措施结合,共同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在商言商是商道的本体。中国的商家群体面对世界经济风云变幻的考验,只有顺应历史的潮流,与时俱进,重新认识和再建中国商道的精神与规范,提高自我素质,优化和完善中国商道生存所依赖的社会环境,才能融入当前所处的时代。因此,在全球经济商贸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复兴和弘扬商道的根本,顺应和适从法制经济的模式,必然成为通向社会文明高速发展的自由之路。
近些年来,对社团罚求告无门的事例时见报端,学者们大多主张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规定,将这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实践表明,传统授权理论在社团罚的受案标准问题上存在诸多局限,而完全摒弃这一理论又不现实。故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协调权利保障与社团自治之间矛盾的基础上,对授权理论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为法院审查社团罚提供可行的标准。
我国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繁发生,执法部门和市民之间的矛盾体现出城管制度的立法缺陷。为了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有效合理地创造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对我国城市管理制度进行整合。在日本,警察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轻犯罪法》使城市居民在严格的执法过程中形成了良好的守法意识,而执法者在管理过程中也有法可依,使执法效能倍增。本文通过分析日本《轻犯罪法》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提出我国应当借鉴其立法模式与实践经验,由警察充当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对城市管理的执法机关、执法范围、执法职能、执法手段进行统一立法。
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广泛存在于司法领域和行政领域。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自由裁量权逐渐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问题。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刑事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法官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如何在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构建适合自己法治状况水平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学术界和司法界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基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考量,从实体、程序、制度、社会层面建立起一种可控性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可以有效防止司法的堕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目前,我国对私力救济的价值、功能和法律地位的误读主要源自于研究方法的误区和研究视角的褊狭。本文探讨了私力救济从"解剖学"意义上的分析到"生理学"意义上关注的转变;分析了私力救济研究的时空视角的错位与回归;强调了在法律的视角下,作为一种制度或者权利对私力救济进行探讨,必然面临着单一法律视角的克服与多维法律视角的选择问题。
刑事处罚令程序由法官通过书面审以签发刑事处罚令的方式在短期内结案,对提高轻微刑事案件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也是简易程序实现方式多元化最为有益的探讨之一。我国客观真实主义的传统、书面审经验的丰富、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辩护制度的完善均为刑事处罚令程序的构建提供了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与制度环境。我国刑事处罚令程序具体构建的思路是:案件范围限定为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为益;启动权应该交给检察机关,法院具有决定权,被告人具有程序否决权;具体审判组织是基层法官独立审判,辅助以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或书记员代为负责前期的审查;在程序救济上,保障当事人的知晓权和处分权,尤其是对被告人判处人身自由刑的时候,更应当及时有效地保障其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资格刑通过剥夺环境犯罪人一定的资格或权利,从根本上剥夺了其再次实施环境犯罪的能力,既较为有效地实现了特殊预防,又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刑罚的威慑功能,从而强化了环境犯罪的一般预防。而资格刑所独具的多样性、非物质性与可恢复性等特征,也使其对于经济犯罪、环境犯罪、腐败犯罪等特殊的犯罪类型具有独特的惩戒与预防功效。因此,结合当代刑罚的发展趋势、国外立法经验及我国环境保护的需要,有必要在环境刑法中扩张资格刑的适用,以使其与财产刑、自由刑一起在法的最后保障层面构筑起保护环境的三角形支撑。
法学界对于法律信仰的讨论日渐沉寂,而对法律信任的言说方兴未艾。本文在对法律信任与法律信仰进行界分的基础上,着重对法律信任的内涵、特征与功能进行了阐述。指出法律信任是一种制度型信任、程序型信任、价值认同型信任与内含制度化不信任的信任形态。法律信任具有主体普遍性、客体复合性、价值共识性、理性选择性等特征。同时其具有法治观念凝聚功能、法律行为激励功能、法律价值整合功能与法治秩序建构等功能。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立,对推动各国司法领域树立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不完善。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手段复杂化、作案形式团伙化等特点,犯罪低龄化、成人化和重新犯罪现象十分突出,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剖析,以完善预防措施。
"交强险"直接请求权制度在我国并未正式确立,其立法目的是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的权利以更好地保障事故受害方利益。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交强险直接请求权制度的建立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