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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
当前,新的形势和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者,应成为遵守纪律的表率。本文通过分析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相关建议,以期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体制机制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学习作为一种认知途径,不仅关乎个人命运,也关乎党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共产党人的学习观是中国共产党的"软实力"。本文在对共产党人学习观的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从建设学习型政党、党性锤炼、端正学风、修身立德、学好看家本领等方面着手,牢固树立共产党人学习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立于时代前沿、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强大的战斗力。当前,经济迎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越是复杂的局面,越需要我们坚定信念,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只有制度自信了,才会有真正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才能在世界舞台上讲好中国故事。
目前,大量涉及公民安全的问题日渐凸显。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构建一个集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已成为当前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必须明确保障公民安全是宪法赋予政府的神圣责任,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政府必须担当起公民安全义务,努力打造责任政府,实施"安全中国"战略,坚持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公共利益优先,以确保公民安全。
构建透明、责任、高效、公民本位的开放政府和数字政府,是当前英美等发达国家电子政务发展的重点所在。通过比较英国《政府数字化战略》和美国《政府数字化战略》的核心价值、关键要素、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等,本文认为,推进我国数字政府与电子公共服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并发挥各级领导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加强政府信息技术创新中心和创新团队建设,持续改进电子公共服务业务流程,解决电子公共服务渠道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农村法治化治理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包括传统威权化管理与现代法治化治理的冲突、传统伦理性规则与现代法治化规则的冲突、意思自治规则与现代法律秩序建构的冲突等。两者的融合既有国家法的局限性与民间法的合理性同时并存的现实基础,也有"法律多元"论提供的理论支撑。在农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应理性看待民间法的价值,加强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引导,合理界定民间法的效力范围,以国家法精神诠释民间法中的合理规则,推进农村治理的法治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的逐步推进,各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1这既给农村和农民带来了实惠,也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同时,村干部腐败问题也时有发生。当前,村干部腐败已成为关乎改革发展全局的社会性问题。为此,笔者对所在辖区内2012年—2014年村干部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了村干部腐败的特点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和解决村干部腐败问题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为数众多的资源型城市在可持续发展上均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知识型城市理论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逻辑理路相契合,因此,借助知识型城市理论的新观点和新思路,能够突破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树立知识先行理念,合理规划城市转型发展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搭建相应的制度平台;加快知识产业发展,抢占城市竞争的新高点;做好创意产业布局,推进特色服务业大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夯实城市转型发展基石。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拓宽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的一种方式,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及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的改革创新。当前,如何提高PPP模式推广运用质量和水平,既是各级党委政府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理论界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当前,农村土地污染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对此,本文以政策监控为视角,通过对云南省农村土地污染现状进行分析,剖析了农村土地污染治理中政策监控的作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影响因素,并据此提出相应措施,以期为治理农村土地污染问题有所裨益。
社会转型给传统行政管理理念及运作方式带来了冲击,社区群体分化和利益多元化使得既有的社区管理体制难以适应社会转型期的需要。因此,建立和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社区自我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创新社区管理模式,应成为社会转型时期社区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宪法对刑法的制约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美国宪法上的刑法制约条款包括公民权利剥夺法案与事后法之禁止条款、"不得立法"条款、禁止酷刑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德国基本法对刑法的制约蕴含在基本权利条款及法治条款之中。两国宪法虽然在制约规范的表达上有所不同,直接的刑法制约条款有限,但经过宪法适用机关的发现和适用,两国发展出了基本相同的制约路径,且都以权利保障为目标。以两国宪法上的刑法制约规范反观我国,刑法制约规范在我国宪法上已得到了较为充分的表达,"刑法(原则)宪法化"并无必要,发挥我国宪法对刑法制约作用的关键在于通过宪法适用发现、激活已有的宪法规范。
互联网以其自身法则深刻地作用着行政机关、行政指导事实与行政指导相对人发展进步的内在逻辑,并赋予三者以全新的价值导向、关系模式与行为方式,同时也作用于行政指导事实的核心要素——实施、方法与程序。因此,在互联网的催化作用下,行政指导应紧跟社会发展步伐,促使行政理念与方式得以重塑。
关于业主违反义务,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件,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其难以进行有效规制,业主权利亦难以得到有效救济。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梳理,结合大陆地区建筑物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我国应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构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对于严重违反义务且导致共有关系难以维系的业主,应由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出让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民法典》编撰之际,以期能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纳入《民法典》,以规制业主的行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护社区的安宁与和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得检律关系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视域。通过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检律关系的透视以及分析阻碍检律关系良性互动的因素可发现,从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检律关系必须被信仰的理念更新到完善检律之间信任机制的建设,从建立健全检律互相监督制约机制到保障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完善救济措施及多元化惩戒制度,是检律关系走向和谐的必由出路。
单纯认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赋予其撤回权的认识过于笼统,且不足以解释为什么要赋予其效力如此强大的权利。法律完全可以通过确定责任较重的罚则来保护消费者,而无须挑战合同严守原则。因此,在民法语境下审视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实有必要。随着意思突袭与远程通讯手段的出现,消费者意思表示的形成已经受到了实质性影响,意思形成自由受到拘束。非充分意思表示才是撤回权可以冲破合同严守原则的根本原因。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必须是区分规制,不同类型的民间金融不能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制度。对民间金融的利率规制,同样适用这一原则。对于不同类型、不同目的、不同区域的民间金融利率规制应当有所不同。因此,应当区分简单形态、中间形态和复杂形态的民间借贷,区分生产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设定不同的利率规则。如此方能鼓励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充分发展,使得资金的供求相对充分,让资金的提供方形成竞争,高利率自然就没有了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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