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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新领域,也是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关键,并且对于增强党的群众工作本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加强和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都十分重要。因此,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对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要高度重视,不仅要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和较完善的工作机制,而且要把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与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尤其是区域性的街道社区党组织对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社会组织也需要通过加强党的建设以规范自身建设,并由此提升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的能力。
本文在建构结构方程政府网站公众满意度模型的基础上,对政府网站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的结果进行了实证分析,从中找出影响政府网站政务服务满意度的原因和政府网站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从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民互动;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和信息共享,增强用户体验的获得感;缩小数字鸿沟,精准回应不同群体诉求;应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线下线上协同服务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制度在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现有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制度存在层级效力偏低、侧重管制、呈碎片化、缺少预警机制等问题。因此,应当从应对制度体系、立法制度层级、应对措施、预警机制等方面着手完善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同时强调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理论与实践都已表明:实体兴,则金融兴。脱离实体经济,金融活动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我国金融"脱实向虚"的现象比较明显,金融倾向于离开实体经济,更多地流向虚拟经济。本文在总结金融"脱实向虚"主要表现的基础上,剖析了金融"脱实向虚"的原因,进而提出以下建议:加快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推进金融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以期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当前,我国关于消费者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在保护理念方面,未能充分认识和利用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以及监管者保护的主动性不足;在保护制度方面,不同法律之间以及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性不足、部分条文的适用性不足、监管者行政保护制度不足、消费者保护的社会组织建设滞后以及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在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私力救济受到局限、公力救济滞后、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且惩罚力度不够。为此,应着力完善符合市场监管现代化理念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具体包括:将消费者保护纳入竞争政策的范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有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和立、改、废工作;推动消费者保护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明确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培育竞争文化。
目前,京津冀流域存在一体性与跨区域性、流域内环境资源分配与生态利益分享的不公性、流域生态空间的有限性与环境保护的严峻性等一系列问题,协同发展这一重大国家战略的确立及深入推进为京津冀流域区际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从京津冀流域区际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来看,首先,要遵循权义公平配置、平等互利以及"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等基本原则;其次,应秉持政府主导的基本模式;再次,应着重解决区际生态补偿主体厘定、区际生态补偿标准制定以及区际生态补偿方式确定等关键性问题。
生态保护补偿是对生态保护者作出特别牺牲的补偿,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是其重要形式。目前,我国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合作与博弈"的横向府际治理难题。对此,本文认为,应加快立法进程,确保充分的法律供给,以生态法治理念主导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构建,促进政府间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纠纷处理的司法化运行。这样,才能使我国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践摆脱府际治理困境,更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法治的要求。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高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校外兼职。兼职学生被用人单位雇佣,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从事有偿劳动的行为。但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以及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机制滞后等原因,高校学生在兼职期间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其权益受侵害后的法律救济往往会陷入困境。对此,本文认为,应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强化社会责任、加强学校监管使国家、社会、学校三方形成合力,为高校学生校外兼职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众出行需求日益增多,拼车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符合新时代的消费理念,也受到了大学生群体的喜爱,但大学生群体的拼车行为还存在非法运营、安全隐患、保险不认可、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对此,本文以福州大学城大学生群体为研究对象,运用深度访谈法和实地调查法对大学生群体拼车行为的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从法律、管理、社会、个人等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自2016年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执检部门归口办理。虽然归口审查模式的相关规则比较完善,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着依申请适用效果不理想、审查方式存在争议、检察建议的制约性不足等问题。对此,应当从完善权利告知制度、审务公开审查、正视量化评估、强化被监督者的义务等方面予以应对。同时,还应改进执检工作方式、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地位、确保检察机关的话语权,以此促进归口模式下羁押必要性审查能够长期保持良好的适用效果。
错案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错案追究机制在我国早已有之,但仍不成熟、不完善,与公正司法的需求尚有一定差距。对此,应从进一步科学界定错案线索的范围,规范错案线索的受理程序,明确错案责任的调查启动程序、认定程序、问责程序和救济程序,建立检察机关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等方面着手,建立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防范错案,以此来规范检察权,进而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印证证明模式有着良善的初衷,禁止孤证定案,追求客观真实,其形成和发展与我国的司法理念及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下的非直接言词原则、书面审理方式等制度密切相关。该证明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将或然性经验法则普适化;过于强调查明事实真相,忽视正当性程序保障;重视证立,忽视证伪,排斥辩护,限制心证;庭审形式化严重,易导致冤假错案等缺陷。本文认为,审判中心视域下,刑事证明方式应在改良并坚守印证证明模式的同时,引入自由心证,通过强化证据能力审查、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强化辩护权行使和保障、明确自由心证责任边界、取消行政审批、落实审判一体、强化裁判文书公开和说理等方式,形成以印证证明为主导,自由心证为补充的刑事证明模式新格局。
当前,为牟取超额经济利益,有组织犯罪开始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如以公司的合法身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有组织犯罪逐渐呈现企业化趋势。为了应对这种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趋势,世界各国均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控措施。对此,我国应参考和借鉴相关防控措施,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应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的防控模式。
拟制自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认,它是立法者为达到一定的诉讼目的或追求某种诉讼价值,通过法律将一方当事人的"不争执""不知陈述"或其他消极的诉讼行为拟制为对另一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认可,从而使之产生自认上的法律效果。尽管我国有司法解释对拟制自认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相关理论及法律条文的欠缺,实务中的操作依然捉襟见肘。为使拟制自认能够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应当明晰其表现形式及正当性依据,通过类型化的分析和构建,对我国自认制度进行完善。
法治与社会生活始终处于双向互动中,法治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展开,社会生活也为法治愿景的实现提供丰富的资源。法律反馈作为法治的具体环节,不仅能对法治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还能由此发现、吸收、整合社会生活中的法治资源,使法治保持开放姿态,具备反思品质。法律反馈作为法治建设的具体环节,不是仅通过学理构建起来的,而是因法治建设的内在需要而逐步形成的,并沟通法律效力与实效以及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反馈作为整合法治资源的机制,不仅对法律规则与民间规则进行整合,而且还能"超越法律",对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进行整合,为法治积蓄足够的实践性因子。
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格局提出了多元化的改革要求。本文综合分析了"认罪协商程序"的引入意义、引入的决定性因素及面临的障碍,认为目前我国引入"认罪协商程序"仍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我国应在尊重职权主义传统的基础上,审慎对待"认罪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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