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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也需要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因此,应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动力机制、形成机制和运行机制,构建多元主体间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彼此信任的环境治理共同体,凝聚生态文明建设合力。通过激发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和不同功能优势,保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我国各地相继进行行政审批智能化探索。本文对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行政审批智能化实践进行梳理后发现,推进行政审批智能化在合法性、服务效能、监管、人力资本、技术应用方面尚面临诸多困境。因此,应科学构筑行政审批智能化的系统决策模型,合理设定行政审批智能化流程,建立人工智能嵌入政务服务的配套管理机制、以人工智能为核心载体的政府善治机制、政企间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深度合作机制、政府人工智能应用状况的科学评估机制、二元大数据智能算法监管机制,进而实现无边界的智慧政务和主动政务服务。
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三个一肩挑"治理模式,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在农村的全面领导、提升村级组织运作效率具有重大意义。"三个一肩挑"有利于实现村"两委"职责的有机衔接,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通过"蓄、育、管、用、督"等全链条管理体系,激活担当作为的"动力源",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的村党组织书记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提升非公企业党组织的组织力,能够有效防止非公企业党组织被弱化、虚化或边缘化问题。可以通过对私营企业主的教育引导,采取从仪式化的党组织向制度化的党组织转变,从消极的大多数向发挥榜样的力量转变等措施,实现党组织从外部嵌入转化为企业的内部需要,推动非公企业党组织发挥实质性作用。
新时代,新生代青年的思想变化呈现出许多新动态和新特点,即在社会认知、社会认可、社会参与意愿等方面表现为同化与融合,在价值取向、主流价值认同等方面表现为一定程度的分化与偏离。这种思想变化会对中国未来社会的发展产生双重影响,从积极建构方面来看,鲜明的个体性和主动性有助于现代理念的培育,较强的平等性和包容性有助于促进社会合作,较高的交互性和创新性有助于促进社会治理;从消极解构方面来看,社会认知的提高易造成社会挫折感增强,社会认可的泛化易导致价值观整合难度增大,社会认同的紊乱易危及社会正常秩序,社会参与的无序易加大社会运行风险。基于此,本文提出从规避性策略和引导性策略两个方面对新生代青年进行规治。
城市老旧小区的公共秩序是困扰其有效治理的难题。本文基于青岛市Q社区花园营造案例,以列斐伏尔的三元空间理论为分析框架,剖析社区公共秩序建构过程中公共空间的生产逻辑与治理策略。从生产逻辑看,社区参与式花园营造的过程就是被感知的公共空间、被构想的公共空间以及被表征的生活空间的生产过程;从治理策略看,社区公共空间治理是权力主体、社会组织、居民等多元主体力量相互博弈的结果。因此,我国城市老旧小区公共空间治理与公共秩序建构急需形成党建引领的社区治理体系,立足日常生活叙事形塑社区公共空间,通过赋权社区居民培育其社区认同感和公共精神。
推动治理力量下沉是破解基层治理难题、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课题。A省W市推行"在职党员到居住地社区报到"制度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实践探索。本文借助个案分析法对在职党员进社区的嵌入机制及其发挥的功能进行研究后发现,在职党员嵌入社区治理能够收到推动政策落地、提升基层治理水平、规范基层权力运行、补齐基层应急治理短板、促进信息传递扁平化和政策制定科学化等功效,对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具有独特价值。但在职党员进社区服务居民的难点在于如何实现常态化,因此,需要运用价值引领、双重考核、联动治理、再组织化等方式构建在职党员进社区长效机制,以持续赋能社区治理。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性质上应为形成权。该权利主体为包括次承租人在内的承租人,客体为市场租赁房屋。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条件包括其与出租人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满足同等条件、且承租人未事先放弃优先承租权等四个方面。出租人应当于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其与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情况,承租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明确作出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意思表示。优先承租权具有不可侵性,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影响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侵权责任,而仅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且承租人不得单独主张损失赔偿,而不实际行使优先承租权。
本文认为,与民法、刑法等相比较,行政规制以其主动性和灵活性两大优势更适用于规制网络直播。但当前,我国网络直播行政规制仍存在缺乏统一的行政法规、规制主体职权不明、单纯强制规制、服务引导不足等问题。因此,应坚持行政监管适度与共治原则,统一网络直播行政规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层级,明确各监管部门的权限范围,加强引导与服务,探索刚柔并济的行政规制手段,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行政举报是私主体对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披露并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理的制度范畴,与投诉、检察举报、纪检监察举报等概念存在差别。该项法律范畴作为公众参与的重要形态,本质上是协助或督促行政机关处置社会失范行为的信息规制工具,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行政举报既为行政机关的公共行政活动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也有助于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为推动社会治理模式多元发展,有必要厘清行政举报蕴含的法律关系,增强举报人与行政机关间的合作,切实解决其面临的属性定位、举报奖励、举报人保护、举报纠纷解决等法律难题。
实务中,民庭审理的行政协议存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的意思空间受限的难题,行政庭审理的行政协议则存在损害扩大、审查不足的风险。究其根本,主要是行政协议的界限认定不清、偏离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之核心。基于界限认定以及权力监督和制约之考察,应结合法规范和权力清单制度识别行政职权要素,通过行政职权要素确立行政协议的界限,明确审理主体;应以监督和制约行政职权的行使为本位,行政与合同并重,融通合同性和行政性法律规范,按照"合同框架+行政标准"的模式对行政协议开展比例原则的审查。如此,方能走出司法审查之困境。
前置批准具有双重性,从法律性质来说属于行政审批,是对当事人之间缔约行为的批准与认可,应遵循合法原则和比例原则。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是未生效合同,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具有独立效力,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合同生效与否不因批准手续的办理而当然有效,合同内容本身的有效性也起着决定作用。在实体法层面,报批义务人没有及时履行报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相对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在程序法层面,若审批机关存在失职或滥用权力等违法情形时,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其所构建的专门教育制度体系操作性不强,仍需积极探索。未来,应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形成统一的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法律体系;整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教育矫治资源,促进专门教育发展;完善行政化的决定方式;构建分级分类处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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