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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日
期刊名称: 行政与法 创办日期: 1984 主办地: 吉林省长春市 主办单位: 吉林省行政学院 刊期: 月刊 国内统一刊号(CN):22-1235/D 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7-8207
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阐释了新公共服务视角下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并在分析当前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公共服务视角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路径选择:确立政府公共服务的公共利益价值,进一步转变和理顺政府职能,健全政府公共服务监督与问责机制,确立以公众为中心的多元化绩效评估主体,坚持政府公共服务要以人为本,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的协同治理。
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伴随百姓生活和社会发展而变化发展的政府,是一个能够使民众的生活质量得到切实改善的政府。因此,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只有始终把政府建设本身与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理念,强化政府责任,建立解决民生问题的长效机制,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才能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对制度变迁的探索与研究是为了从根本上把握制度变迁的动因及其运行机理,由此对制度的创新与发展给予理论支持,进而为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指导。本文对制度变迁的原因及其过程展开结构性分析,并通过构建具有现代政府管理思想的制度变迁的立体模型,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制度设计提供参考。
广泛而深刻的公民参与能够反映不同权益主体的利益和价值。然而,公民参与政府治理仅有政治上的认同还不够,作为法治国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公民参与政府治理的法律保障包括,主体的法律保障、客体的法律保障和形式途径的法律保障,当下中国最为重要的是参与主体和形式的法律保障。因为没有对利益相关方和弱势群体参与权的法律保障,政府治理的公民参与只能是符号和口号。
常态化社会管理是具体地运用公权力解决社会问题而形成的"权力/权利"公法关系的机制。社会国理论认为,公权力有义务为公民提供服务和帮助,促进其有尊严的生活,这是常态化社会管理的理论基础。它包含了比传统的"形式主义法治国"更加强烈的法治需求。我国常态化社会管理应当遵循六种主要法治思维:决策的开放性思维、执法的合作性思维、执法的合理性思维、执法的诚信度思维、执法的廉洁性思维和程序的适当性思维。
作为打造服务型政府,推动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载体行政服务中心因缺乏行政主体地位、权限设定混乱、信息不透明、监督缺位,导致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要通过赋予行政服务中心应有地位、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
城市增长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在很多国家的很多城市中,城市增长被城市蔓延所取代,其原因就在于城市增长过程中呈现出诸多负面效应。为此,城市和城市中的居民付出了沉重的经济成本、生态成本和社会成本,城市政府也面临着巨大的管理压力。为化解城市增长产生的负面效应,美国城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为我国的城市增长管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第44条规定,在三种特殊情境下,政府暂时介入博彩企业之经营,但该条款却在十余载间始终遭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弃用。公共政策的肇因固然可解释缘何第44条难以完成从"纸面中的法"向"行动中的法"的嬗变,但分析表明,条款自身的粗陋与模糊亦是澳门政府"弃法不用"的直接原因。基于性质归属,暂时介入是行政即时强制之一种,其蕴藏弱规制与强规制手段的双重品性。依此,本文以法治政府建设的二维要素——"合法性"与"最佳性"为分析工具,对暂时介入的启动时机、启动条件、介入主体、介入程序等进行了设计,希冀能为政府"暂时介入"条款的完善提供参考。
目前,济南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节能减排的压力越来越大。济南走低碳发展的道路,就应当结合济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改变传统的高碳发展模式,准确把握低碳产业发展方向,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从整体上加以推进,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寻求适应济南发展的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以及行政给付的范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情况。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在报销范围、报销程序、报销比例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认为,门诊费用一律不报销的做法过于笼统,在现实运作中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再到当地报销的规定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因医疗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划不同而不同,这样的规定也值得商榷。
改革开放前,高度整体性是我国社会利益结构的一大特点,即社会利益格局高度一元化、整体化。这一特点忽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也掩盖了社会成员利益需求的差异性与多元性的现实状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势必要对之前的利益结构进行调整,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原则的新利益结构、格局和关系。这对于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全面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社会利益过度分化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会激化各种社会矛盾,阻碍改革进程,因此,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许多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都与鉴定意见有关,涉鉴舆情事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分析其迁延变化特点已成为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依据近几年发生的典型案例,总结归纳出涉鉴舆情发生、发展经历的四个不同阶段并分析了每个阶段不同的影响因素,从司法鉴定、政府工作和媒体舆论等三个层面提出了每个阶段的应对措施。
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可行性。环保NGO要充分发挥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需要立法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确立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明确环保NGO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适格条件及环保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建立有利于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
在现实司法中,外部的干扰与内在的缺陷使能动司法与善意司法面临一种困境。摆脱困境,需要能动司法与善意司法的嵌入与融合:善意司法表现在司法动机、目的、行为等方面,能动司法表现在司法解释、司法参与、司法矫正等方面。因此,只有以善意适法、公平正义为目标改善司法形象,以能力提升、能动司法为目标提高司法水平,以尊重良俗、德法互济为目标完善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司法成为法治前行的力量,才能实现法治对司法进步的期待。
在食品安全领域建立和完善旨在提高食品生产销售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规制效果,分析了制约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预期效果的主要阻碍性因素,进而探究提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实效的主要着力点和基本路径选择,以期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司法实效,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参考性的意见或建议。
非行政许可的内涵和性质是正确界定非行政许可在实践中严格规范其运行的基础性问题。行政审批问题具有的复杂性以及行政机关认识能力存在的局限性是导致"非行政许可"内涵难以界定的主要原因。从行政许可的特征及其与非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关系入手在逻辑上分析可知:非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从事除"特定活动"以外的活动,或根据其他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申请,准予其从事一定的活动。非行政许可中的外部行政行为具有验证性和确认性,内部行政行为具有权力和职能的分配性。
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公共目的是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基础,但各国土地征收公共目的具体制度各不相同。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美法日三国,从土地征收公共目的的立法界定、具体认定和法律救济三个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其显著差异与共同经验并存。这些共同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西方学者对于儿童是否可以拥有权利的理性反思最初是在人权维度上展开的,他们依据人权的论证逻辑来论证儿童是人,因为他们是人,他们就应该享有人之为人的权利,儿童权利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道德权利。无可否认,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在人权理论上的证成对于发掘儿童的内在价值、认真对待儿童权利、丰富人权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这种论证过于简单和粗糙,其存在着对于人权理论中"人"的含义的重大误解,缺失对儿童这一群体特殊性的关注及其对儿童权利认识的有限性和不充分性等问题。
刑法介入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局限性。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中的实际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以罚代刑",其根源在于我国立法对产品质量监管中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之间界限标准的不合理,单一的数额标准为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提供了制度空间。本文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去除"以数额入罪"的模式,选择"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定罪模式,将制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变为轻罪,并配置单一的罚金刑。
交叉持股作为一种资本运作和企业联合的方式,在发展过程中不仅展示了其突出的优越性,也衍生了不能忽视的消极影响。为了兴利除弊,各国法律纷纷予以监管。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使得它们对于交叉持股的监管大相径庭。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尚未设置直接规范交叉持股的有关制度。本文旨在借鉴国外立法及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探讨构建一套能够引导交叉持股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
海外投资对当今各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海外投资,使得各国经济在全球化进程中联系日益紧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护法律体系,这在客观上对我国不断扩大的海外投资活动形成了阻碍,影响了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国海外投资,更好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海外投资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律师职业自产生之初就与正当程序有着紧密联系,正是程序正义赋予了律师职业以内在的价值追求。但现今的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却处境尴尬:他们参与刑事辩护率低迷;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难以保障;有时深受社会公众与媒体舆论的怀疑、攻讦,甚至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一系列问题表明,刑事辩护作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正日益失去其维护司法公正的的意义和作用。因此,要突破律师现今面临的种种困境,必须在观念上和制度上进一步落实程序正义。
目前,我国廉租房建设正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但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具有良好的吸收民间闲置资金、推动廉租房建设的功能。本文认为,设立廉租房REITs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美国和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从两方面进行建构。宏观立法方面,应提高立法位阶,统一立法;部门法方面,应尽快解决廉租房REITs在设立、税收、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