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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日
人脸识别技术以其低成本、高效率的显著优势,在政务服务领域得以广泛应用。然而,风险与技术相伴相生。在算法系统维度,风险主要体现为模型与数据局限以及参数估计误差,直接制约了人脸识别的准确性与稳定性。在行政相对人维度,相对人往往面临输入场景的随机性、干扰性以及安全攻击等多重威胁,进一步放大了算法误差。算法系统维度与行政相对人维度的双重局限相互叠加,致使人脸识别技术在政务服务实际应用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人证匹配失败、错误等潜在风险,进而引发增加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义务、减损其实体性权利以及在政务服务中形成“技术依赖”等一系列负面问题。鉴于此,构建一套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全过程、系统性、闭环式法律规制体系迫在眉睫,以此防范并化解政务服务中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因算法误差带来的不利影响。在事前阶段,应建立算法误差防范机制,通过生物识别技术方案限制性使用制度以及国家权威数据库优先机制防范算法误差产生。在事中阶段,应建立算法误差控制机制,通过替代性路径并行机制和算法误差更正机制防范误差扩大。在事后阶段,应建立主动补正误差机制,明确责任承担建立主动补正误差机制实现误差纠正。
体系解释要求对具体条文进行理解时,须将其置于条文所涉的整个规范体系中进行充分考量,由此获得对具体规定的正确理解。党纪处分条例的条文用语、规范构成和逻辑结构决定了在具体条文适用过程中需要体系解释。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在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设了“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规定,主要目的是通过纪律约束的形式,督促党员干部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通过条文内体系解释、同类党纪间体系解释、党纪处分条例整体的体系解释和党内法规间的体系解释四个维度,对“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内涵进行分析,以期建构党纪处分条例适用体系解释的具体进路。网络“不当言行”的违纪性评价须严格基于“公序良俗”要求作出,判断标准与公共场所的“不当言行”具有相当性,应以党内关于党员网络行为的专门法规为参照进一步确立“不当言行”的范围,其在违纪类别上仅限于生活纪律,发生行为竞合时按从一重原则定性处理,避免不当扩大适用而导致本规定成为“口袋”条款。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不同部门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协同配合、共同发力的治理行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覆盖面更广、治理机制更有效、治理活动更加灵活,能够有效化解由网络技术衍生的网络意识形态风险,其治理主体包括领导主体、主导主体和参与主体。领导主体是各级党委,全面领导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主导主体是各级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网络意识形态实施行政管理;参与主体由媒体、互联网企业、网民构成,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生力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原则有如下五个方面,即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遵循互联网逻辑、坚持依法用网管网治网、坚持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坚持线上过程治理和线下源头治理相结合。新的赶考路上,优化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应推进协同治理,加快形成对网络意识形态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专项治理,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优化制度、技术和能力保障,扎紧织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防护网。
数字政府建设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各城市之间数字政府建设发展并不均衡。以数字治理理论与TOE理论为基础并采用动态QCA方法,分析2019—2023年我国东部地级市数字政府的面板数据,深入探索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支持、财政支持、政务服务能力、公共需求、媒体舆论对数字政府建设的组态效应。研究发现,政务服务能力和公共需求的组间一致性水平显著提升,供需协同已成为数字政府建设的新发展特征。高水平数字政府建设的影响因素组态分为创新驱动型、资源整合型和需求导向型三类,低水平数字政府建设的影响因素组态则分为资源受限型和基础导向型两类。在低水平数字政府建设中,财政投入不足会通过累积效应形成连锁反应,从而制约数字政府长期建设。同时,数字政府建设需要因地制宜。在相同组态下,执行质量和本地化适配至关重要,各地区应结合自身发展阶段、资源条件和实际需求,探索特色化建设路径。
在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监管实践中,相关部门出台的监管政策较多且不统一。202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开启了PPP模式发展新纪元。PPP模式作为提高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供给效能的有力工具,我国对之监管主要以政策为主,监管规则还在不断完善中。由于缺乏统一的高位阶监管基本法,PPP项目实际运行中存在监管主体出台的政策不统一、监管程序不够严密和透明等问题。加快PPP监管立法在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减轻政府债务压力、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项目效率和质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在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背景下,梳理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监管立法实践,借鉴域外先进经验,优化PPP监管立法的规则重构。具体而言,一是做好PPP监管立法的顶层设计,二是加强项目风险分担与管理,三是明确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机制,四是增强PPP监管立法的协调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其高度似真和个性化的内容生成能力,使虚假有害信息的传播具有极高的隐蔽性,进一步加剧了信息操控和社会信任的危机。虚假有害信息主要表现为自动生成、高度似真和快速传播三大特征,这些信息常常通过编纂事实、深度伪造或人为操纵等方式出现,从而影响社会秩序与公众认知。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训练数据中隐含的虚假有害信息、算法决策过程的不透明性以及技术应用的普及化和低成本化等内在原因,以及现有政府监管措施的滞后性和技术市场化等外在因素。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包容审慎规制模式应运而生,其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规制手段的新型模式,适应颠覆性技术快速发展的需求,核心理念在于通过柔性和适度的干预,为技术发展提供必要的时间与试错空间,同时通过多方协同合作,构建灵活且情境化的治理框架,从而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公共风险和复杂的社会挑战。具体而言,包容审慎规制模式包括三个关键路径,一是坚持包容审慎的立法逻辑,构建基础性法律框架;二是强调过程规制,统筹兼顾“评估、备案、监控、惩罚”四个环节;三是遵循包容审慎的弹性惩罚机制。
乡镇基层政权是讨论乡村治理问题的基础所在,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端点前沿。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乡镇能够立足自身乡村治理端点特性,从自上而下科层组织架构与现代公共治理规则确立两个维度进行治理体系末端延伸,从公共秩序生产能力、公共服务提供能力以及公共管理建设能力三个维度实现治理能力前端打造。在乡村治理转型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角色发生重塑,表现为对上级组织的服从性强化、与村庄社会的互动性增强以及自身的企业经营性弱化,然而这一结构性变革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治理困境,包括乡镇自主性弱化、行政吸纳自治、政企分利秩序等。聚焦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乡镇治理转型,催生乡镇政府的端点角色重塑主要包含顶层设计、组织调适以及矛盾倒逼三种内在机制。面向未来,需要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三治融合”乡镇治理体系、增强美好乡村生活实现的乡镇治理能力以及加快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乡镇治理布局三方面着手,对乡镇层级进行端点再造,建设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近年来,基层12345热线运作过程中滋生的种种干部避责行为,逐渐引起实务界与学术界的关注。基于Z市C街道12345热线的实践考察,通过建构“技术-环境-行为”分析框架,来探讨基层干部避责行为的产生逻辑和具体策略。研究发现,基层干部避责行为是在由数字技术与责任制度互动形成的履责困境中,基层干部为规避问责风险所做出的理性选择。在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遵循单一性与简单化逻辑的12345热线无法精准识别、筛选不合理诉求,导致大量的私利化诉求涌入政府责任系统,造成政府责任泛化。泛化的治理责任最终在基层累积,导致基层干部责任超载。权责的失衡与强大问责压力相互叠加导致基层干部陷入履责困境。在此情境下,为避免被上级政府问责,基层干部选择通过避责来进行回应。其避责策略包括制造满意率避责、政企合作避责、痕迹管理避责、反向权威避责。基层干部的避责行为一方面损害了政府形象,加剧了基层形式主义,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矫正技术治理带来的弊端,维护基层治理的公正秩序。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要尊重基层干部的治理主体地位,科学优化针对基层干部的问责方式,为基层干部营造一个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加速发展期,庞大的老年群体尤其是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建立符合实际且保障有效的养老服务体系已经成为重大民生社会问题。数字时代,老年人群的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正发生显著变化,这为相关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提供了难得机遇,养老公共服务智能化实践成为更好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发力点。当前,我国养老公共服务智能化既有转变公共服务价值理念、拓展公共服务主体、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服务模式等优势,亦存在服务理念上智能技术至上的迷思、服务主体上政府独自负重前行的窘境、服务人员上专业化人才短缺的困境、服务对象上对服务机构的公共信任危机。银发时代,应树立正确养老公共服务智能化理念、践行以老为本原则,明确养老公共服务智能化各方职责定位、构建多元协同机制,加强养老公共服务智能化专业人才培养、完善人才发展体系,提升养老公共服务智能化质量、重建公共信任关系,以此解迷思、化窘境、破瓶颈、建信任,切实提高养老公共服务智能化的精准性和精细化水平。